两人取保、监居期间又作案13起 主办民警被判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 2026-10-17

陕西民警杨某在办理一起被迫卖淫案期间,因疏忽大意,侦查工作和监管工作不力,导致两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实施了组织、强迫卖淫及强奸新的犯罪共13起,其被检方指控犯玩忽职守罪。 10月17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安康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此案已经宣判,经审理,法院结合其坦白、认罪悔罪等情形,判决杨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两人取保、监居期间又作案13起 资料配图 据图虫创意 主办民警明知犯罪嫌疑人应被逮捕 仍呈请监视居住 判决书显示,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6月20日,被害人晁某、某戊在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某派出所报案称:晁某、某戊、某乙三人于2020年5月25日在西安市雁塔区某酒店被他人强迫卖淫。 出生于1977年的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某派出所一级警长杨某为该案主办民警。因涉嫌强迫卖淫罪,2020年10月23日,男子贾某(化名)、柄某(化名)先后被警方取保候审。后杨某由某派出所调动至西安市公安局另一派出所,但该案仍由杨某继续办理,由杨某负责贾某、柄某被取保候审期间的案件侦办工作和监管职责。 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未果后,杨某未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未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寻找被害人某乙。某乙报案后,杨某在明知该案已有三名卖淫女到案,贾某、柄某依法构成组织卖淫罪的情况下,却未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贾某、柄某或者提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2021年10月,警方对贾某解除取保候审,并对其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后杨某在明知检察机关要求对柄某以组织卖淫罪提请批准逮捕的情况下,呈请对柄某监视居住,称由于疫情西安市看守所不予羁押,故对柄某采取监视居住。2021年12月28日,柄某被警方监视居住,由礼泉县公安局某派出所负责执行。杨某于2021年12月28日给礼泉县公安局某派出所邮寄了柄某的《监视居住决定书》,但是未收到礼泉县公安局某派出所的执行回执,杨某事后也未查问过。 经侦查机关查明,2021年12月,西安市看守所收押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送押嫌疑人共82人;西安市鄠邑区看守所收押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送押嫌疑人共4人,不存在由于疫情西安市看守所不予羁押的情况。礼泉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未收到柄某的《监视居住决定书》。 杨某未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图为警车 资料图 两人监居期间作案13起 主办民警被判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查明,柄某取保候审期间实施犯罪7起(组织、强迫卖淫7次、强奸2次),监视居住期间实施犯罪2起(强迫卖淫2次、强奸1次);贾某取保候审期间实施犯罪4起(组织、强迫卖淫4次、强奸1次)。 2022年4月12日,咸阳市公安局对以李某甲、柄某、罗某甲为首的犯罪集团涉嫌强迫卖淫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一案立案侦查。2024年4月3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甲、柄某、贾某等人构成恶势力犯罪,被告人柄某犯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强奸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贾某犯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强奸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2024年11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对柄某、贾某的原审判决。 之后,陕西省秦岭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25年11月27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检方认为,杨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侦查刑事案件和负责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监管职责期间疏忽大意,侦查工作和监管工作不力,导致柄某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贾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实施了新的犯罪,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检察机关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庭变更量刑建议为被告人杨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综合全案证据,被告人杨某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公诉机关、辩护人均提出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量刑建议,法院予以采纳。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杨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杨某玩犯忽职守罪,图为法槌 资料图 红星新闻记者 蒋麟 编辑 许媛 审核 王光东 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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